借款知識
卡友貸款該不該借?信用卡貸款利率、綁約與預借現金成本比較
「您好,您有一筆卡友貸專屬額度,今天就能撥款喔。」電話那頭講得很順。你這個月剛好差三到五萬,也在想乾脆刷預借現金是不是比較快,反正都是發卡銀行的錢。 這幾種借法收錢的方式不一樣。預借現金每領一筆先收…
手頭缺三萬,抽屜裡的金項鍊、每天騎的機車,或剛換下來的手機,看起來都是最快能變成現金的東西。還沒走進當鋪的人想知道一個月要付多少;已經當了的人,煩惱的是這個月利息湊不太出來,晚幾天東西會不會就沒了。
當鋪的錢拿得快,要付的錢有兩筆:每月利息和一筆倉棧費。利息還要照當鋪特有的天數規則換算,未滿一個月也可能算一個月。當票上的期限,也跟一般「每月扣款日」的想法不一樣。算錯一步,可能多付好幾百元,也可能錯過最後能贖回的那幾天。
在有許可的當鋪,以法定上限算,當 3 萬元每月利息最多 750 元;倉棧費最多是當金的 5%,也就是 1,500 元,已有法院判決認為續當時不能讓它一再累加。東西要等當票上的滿當期日(約定最後取贖的那一天)過後再 5 天才會流當,不是晚繳一個月就沒了。
當鋪利息按月收,法定上限是每 1 萬元每月 250 元,當 3 萬元每月最多 750 元。
這個數字來自《當舖業法》第 11 條:當鋪要在店內明顯的地方,貼出「以年率為準」的利率和利息計算方式,年率最高 30%。30% 除以 12 個月,就是每月 2.5%。
每月利息 = 當金 × 月利率
| 當金 | 月利率 2.5%(法定上限)時的每月利息 |
|---|---|
1 萬元 |
250 元 |
2 萬元 |
500 元 |
3 萬元 |
750 元 |
5 萬元 |
1,250 元 |
750 元是上限,當鋪可以收得比這低,所以「當 3 萬每月 750」適合拿來估最壞情況。實際利率看你自己的當票:法律要求當票寫明質當金額、利率及所需費用、滿當期日等內容(第 14 條)。如果當票只寫年率,除以 12 就是月利率。
「每萬 750」常被用來指每 1 萬元第一個月的合計:月息 250 元加上倉棧費 500 元。倉棧費是整筆當最多收一次的費用,不是每個月都有。如果對方說 3 萬元「每月 2,250 元」,等於把倉棧費當成每月都收,已有法院判決認為倉棧費整段期間加起來不能超過當金的 5%,每月收就超過了。
聽到報價時,直接問三件事:這個數字裡,利息多少、倉棧費多少?750 是 1 萬元還是 3 萬元的價錢?倉棧費是收一次,還是每個月、每次續當都收?
同一部法律的第 19 條最後一句寫著「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當金寫 3 萬元,撥錢時卻只給你 29,250 元、說第一個月利息先扣掉,就和這句條文不合。
倉棧費在什麼時候收,法條沒有寫。2010 年修法時,立法院通過的附帶決議寫的是倉棧費以一次為限、在典當時收取。所以當鋪在收當時就向你收 1,500 元倉棧費,不能直接說違法;但如果是從當金裡直接扣掉,就和第 19 條「不得預扣」的字面衝突。
不管哪一種,當下你能用的錢都只剩 28,500 元。判斷「這筆錢夠不夠用」時,要用這個數字,不是當票上的 3 萬。請當鋪在當票費用欄寫清楚倉棧費金額,付錢時拿收據。
算。第一個月內去贖回,不管是第 3 天還是第 29 天,都照一個月收利息。
過了第一個月之後,多出來的零頭天數依第 19 條分三級:
「一個月」依民法第 123 條按日曆算,不是固定 30 天。例如 10 月 10 日當出,滿一個月是 11 月 10 日,零頭從隔天開始數。
用當 3 萬元、月利率 2.5% 來算,不同時間點去贖回要付的利息是:
| 什麼時候贖回 | 計息月數 | 利息 |
|---|---|---|
第 7 天 |
1 個月 |
750 元 |
剛滿 1 個月 |
1 個月 |
750 元 |
1 個月又 5 天 |
1 個月 |
750 元 |
1 個月又 6 天 |
1.5 個月 |
1,125 元 |
1 個月又 15 天 |
1.5 個月 |
1,125 元 |
1 個月又 16 天 |
2 個月 |
1,500 元 |
3 個月整 |
3 個月 |
2,250 元 |
第一個月內湊到錢,第幾天去贖利息都一樣。過了整月以後,零頭在 5 天內(含第 5 天)去贖最省;拖到第 6 天會多出半個月,以 3 萬元來說是 375 元,到了第 16 天再多 375 元。
贖回要在當鋪營業時間內,帶著當票去辦(第 18 條)。計息的第 5 天、第 15 天剛好碰上假日怎麼算,《當舖業法》沒有寫。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在服務說明中寫明遇假日順延到下一個營業日、不加計利息,這是公營的規定,民營當鋪是否一樣,要事先問。
倉棧費是當鋪替你保管東西所收的費用。《當舖業法》第 20 條規定,當鋪除了利息和倉棧費,不能收其他費用,倉棧費最高不能超過當金的 5%。當 3 萬元,倉棧費最多 1,500 元。
條文沒有明寫收幾次。目前查到的依據多數指向「整筆當只能收到 5%」:
也有不同的說法。自由時報 2007 年的報導引述警政署的解釋,說倉棧費應以「每期」而不是「每月」計算,這可以被讀成每續當一期就能再收一次。那是 2010 年修法前的說法,之後的附帶決議和高雄的判決都採較嚴的看法;高雄這件是小額訴訟二審判決,只管那一個案子。所以「續當一次就再收一次 5%」沒有法律明文禁止,但和目前較新的依據不合,遇到時可以要求當鋪說明依據。
以當 3 萬元、三個月贖回算,倉棧費收一次和每月收差 3,000 元:
| 倉棧費怎麼收 | 3 個月的利息 | 3 個月的倉棧費 | 合計 |
|---|---|---|---|
整筆只收一次 1,500 元 |
2,250 元 |
1,500 元 |
3,750 元 |
每個月都收 1,500 元 |
2,250 元 |
4,500 元 |
6,750 元 |
每月都收倉棧費的話,3 萬元一個月的負擔變成 2,250 元,是月息的三倍。進當鋪前先問清楚倉棧費多少、什麼時候收、續當時要不要再收,請對方把答案寫在當票的費用欄。
三個月是法定最短的滿當期限(第 21 條),用它當比較期間最方便;提早贖回不必付滿三個月。
總成本 = 當金 × 月利率 × 計息月數 + 倉棧費
以當 3 萬元、利率和倉棧費都照上限、倉棧費只收一次算:
| 什麼時候贖回 | 利息 | 倉棧費 | 總成本 | 占當金比例 |
|---|---|---|---|---|
1 個月 |
750 元 |
1,500 元 |
2,250 元 |
7.5% |
2 個月 |
1,500 元 |
1,500 元 |
3,000 元 |
10% |
3 個月 |
2,250 元 |
1,500 元 |
3,750 元 |
12.5% |
倉棧費是固定一筆,當得越短,按比例越貴。只想借一兩個禮拜周轉的人,也要付一整個月利息加整筆倉棧費,一個月就是當金的 7.5%。
拿去跟其他借法比的時候,比同一段時間付出的總金額,並注意還款方式不同。當鋪是到期一次還本金加利息;分期貸款每個月連本金一起還,本金越還越少。兩者不能只比「月利率」,上表的比例也不能直接拿去和貸款的總費用年百分率比,換算方法可以參考貸款試算怎麼算的說明。還在比較銀行、融資公司和當鋪的人,小額貸款管道比較把門檻和速度也放在一起看。
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的人,公營質借處的利息低很多,臺北還明定除利息外不收其他費用,後面「公營當鋪和民營當鋪」一節有完整比較。
上面的利率上限、倉棧費上限、三個月滿當期限,以及流當後借款就此消滅的規定,都只保護在有許可的當鋪、把東西交給當鋪保管的典當。
確認的方法:
公司有統一編號、有商業登記,不等於有當舖許可。沒有許可卻收當,依第 27 條會被命令停業並處罰鍰;對你來說,年息 30% 的特別上限和流當後借款消滅的規定都可能用不上,利率改受民法 16% 上限約束,欠款也不一定會因為東西被拿走就結清。
一期利息沒繳,東西不會立刻流當。流當看的是當票上的滿當期日:過了這一天再 5 天,還沒有贖回、也沒有續當,東西的所有權才轉給當鋪。
這套時間表寫在第 21 條:
續當,就是付清到期為止的利息,把期限往後延,東西繼續放在當鋪。續當過的人,滿當期日已經改成新的日期,要看最新那張當票或收據。
從滿當期日的隔天開始數 5 天,第 5 天的營業時間內是最後機會。舉例來說,10 月 10 日當出、當票寫 1 月 10 日滿當,5 天是 1 月 11 日到 1 月 15 日,要在 1 月 15 日當鋪打烊前辦好。
第 5 天如果是星期日或國定假日,依民法第 122 條,期間的最後一天遇到休息日,延到下一天。這是一般的期間規定,目前沒有查到法院在當鋪案件中直接這樣判;當鋪自己公休算不算休息日也不明確。晚上打烊後打電話或傳訊息,不一定算已經贖回或續當。最穩的做法是別拖到最後一天。
依第 20 條,當鋪除了利息和倉棧費不能收其他費用,滯納金、違約金、換單手續費都不在可以收的範圍。改個名稱叫你付,也不會因此變成合法費用。
沒繳的利息原則上也不能滾進本金再算利息。民法第 207 條只在書面約定、利息遲付超過一年、經催告仍不付等條件下才有例外,晚繳幾天、一兩個月不會碰到。
如果當鋪要你每個月來繳利息,晚繳的那幾天,利息照第 19 條的天數規則一起算到繳款或贖回那天。當鋪不能因為你某個月沒來,就把滿當期限縮短;但約定每月繳息,晚繳時當鋪能不能主張其他契約上的權利,法律沒有細寫,先拿出當票,看清楚滿當期日,再問當鋪會怎麼處理。
續當之後新的期限多長,《當舖業法》沒有明定。高雄市動產質借所的質借須知寫明一期三個月,但那是公營的規定。民營當鋪請對方把新的滿當期日寫在新當票或收據上。
不一定。流當後東西已經屬於當鋪,民營當鋪沒有義務讓你買回,能不能買、要付多少,只能跟當鋪商量。公營的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依業務處理原則第 6 點,在公告標售之前,「得同意」原質借人申請買回,也就是可以申請,但要對方同意;價錢是本金加上質借日到買回日的利息,標售沒賣出去的,改按標售底價計算。
民法第 899 條之 2 規定,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的業者只能就質物行使權利;持當人在期限後 5 天內沒有贖回,當鋪取得東西的所有權,原本的借款同時消滅。所以在有許可的當鋪、東西確實交給當鋪保管,流當之後當鋪不能再向你追討差額。
如果你認為期限算錯了,例如當票只寫一個月就說要流當,先對照第 21 條「不能少於三個月」和滿期後 5 天的規定。有爭議時,可以向當鋪所在地的警察局反映。《當舖業法》第 2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是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實際承辦當舖業管理的多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有些當鋪提供「機車借款,車子照騎」。質權要成立,擔保的東西要交給債權人占有,而且不能讓借款人代為保管(民法第 885 條);《當舖業法》第 3 條對質當的定義,也包含把東西交付給當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276 號民事判決(2024 年 12 月 27 日)的案子裡,借款人把機車押給當鋪後又騎走,法院認為當鋪沒有直接占有機車,就不成立營業質權,利息改用民法第 205 條的上限計算,現行是年息 16%。同一案中另一筆拿玉石珍珠典當、東西留在當鋪的借款,就照當鋪的規則算。
前面高雄那件倉棧費判決也是機車借款,當鋪主張借款人繼續騎車上下班,但法院沒有討論質權是否成立,只處理倉棧費超收要不要退,所以兩件判決談的是不同問題。
對借款人來說,車子沒交出去,代表「流當後借款消滅」很可能用不上:車被收走,欠款不一定就此結清,臺中那件案子借款人也另外簽了本票。辦理前問清楚車要不要留下,簽的是當票、借款契約還是本票,放款的又是哪一家公司。
當 3 萬元、月利率 2.5%,滿三個月去續當,要付這三個月的利息 2,250 元。付完之後,本金還是 3 萬元,一塊錢都沒少。
下表假設每三個月續當一次、利率和本金都不變、倉棧費照上限:
| 經過時間 | 累計利息 | 倉棧費只收一次時的累計總付 | 倉棧費每次續當都收時的累計總付 | 仍欠本金 |
|---|---|---|---|---|
3 個月(續當 1 次) |
2,250 元 |
3,750 元 |
3,750 元 |
30,000 元 |
6 個月(續當 2 次) |
4,500 元 |
6,000 元 |
7,500 元 |
30,000 元 |
9 個月(續當 3 次) |
6,750 元 |
8,250 元 |
11,250 元 |
30,000 元 |
續當到第 9 個月,就算倉棧費只收一次,也已經付出 8,250 元,是當金的 27.5%,3 萬元本金還要另外湊。如果你已經每個月繳過利息,續當時只要補還沒繳的部分,繳過的不能再收一次。
續當時能不能順便還一部分本金、讓下一輪利息少一點,《當舖業法》沒有規定,要問當鋪。公營的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在服務說明裡寫,繳息換單時會重新鑑定、重新估價,再結算本金差額。拿金飾去當的人要留意:金價下跌時,重新估出來的可借金額可能低於原本的當金,換單前可能要先補還差額,不是只付利息就一定能延。
先拿出當票和繳息收據,確認四件事:
有了這些,就能算出現在去贖回要準備多少錢:
贖回要準備的錢 = 本金 + 依天數換算的利息 - 已付利息 + 還沒付的倉棧費
例如當 3 萬元、已經當了 2 個月又 8 天、利息和倉棧費都還沒付:零頭 8 天算半個月,利息是 2.5 個月 × 750 元 = 1,875 元,加上倉棧費 1,500 元,贖回要準備 33,375 元。如果撥款時倉棧費已經付過,就是 31,875 元。只想續當的話,要準備的是利息那一塊。
贖回之後利息就停了。挑日子時用前面的天數規則:過了整月,零頭在 5 天內(含第 5 天)去最省。
付清利息可以再撐一輪,但每延三個月,3 萬元就要多付 2,250 元,本金一樣。續當前先想好:下一個滿當期日到之前,本金從哪裡來?如果答案還是「到時候再看」,很可能變成一輪接一輪地付利息。
這時候讓東西流當也是一個選項。在有許可的當鋪、東西交給當鋪保管的典當,依民法第 899 條之 2,流當後借款就消滅了,你失去東西,但不會再欠當鋪錢。
要不要放手,拿東西對你的價值和「現在贖回要準備的錢」比:
決定要贖回、但手上錢不夠時,可以找家人朋友周轉,也可以考慮其他借款。借錢去贖回,你要負擔的是贖回要準備的錢,再加上新借款的利息和費用;東西對你的價值高過這個總數,借錢贖回才划算。換成分期貸款,好處是把一筆到期要還的錢拆成每月還,壞處是多了一筆會記在聯徵上的負債,而且需要有還款能力。借之前先確認對方是合法業者,合法小額借款怎麼查整理了從統編、稅籍到契約的查法。
資來運轉的借款方案有 3 萬元、12 期的選項,額度與期數以方案頁公布的文字為準;利率、費用與實際核准條件以核准通知為準,有疑問可透過官方 LINE 詢問。
不要為了付當鋪利息,去向來路不明的管道借錢。用高利借款付利息,只會讓兩邊的債一起變大。
公營質借處的月利率大約是民營上限的一成多到三成多。目前查得到的公營質借機構是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和高雄市動產質借所;《當舖業法》第 35 條規定公營質借機構不得增設。
| 機構與身分 | 月利率 | 當 3 萬元每月利息 |
|---|---|---|
臺北:一般民眾 |
0.68% |
204 元 |
臺北:設籍臺北市 |
0.56% |
168 元 |
臺北:設籍臺北市的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近 6 個月獲社會局急難、災害救助的家庭 |
0.32% |
96 元 |
高雄:一般民眾 |
0.9% |
270 元 |
高雄:設籍高雄市的低收入戶(7.5 萬元以內) |
0.36% |
108 元 |
民營當鋪的法定上限(對照) |
2.5% |
750 元 |
臺北的利率依動產質借處質借利率說明,自 2026 年 4 月 15 日起適用;資格的完整列項以官方公告為準。高雄的利率依高雄市動產質借所質借須知,低收入戶優惠只適用 7.5 萬元以內,超過的部分照一般利率。
費用也不同。依《臺北市動產質借業務處理原則》第 2 點,臺北動產質借處除了利息,不能收其他費用,所以沒有倉棧費;高雄的質借須知寫明利息不預扣,在贖回或續當時繳,須知上沒有列其他費用。以一般民眾當 3 萬元、三個月贖回來算,臺北的利息是 612 元、高雄是 810 元;民營當鋪若照上限收,三個月連倉棧費是 3,750 元。前提是三個地方都願意借你 3 萬元,估價結果不一定相同。
公營也有限制:
計息的天數規則和民營當鋪相同,也是未滿一個月算一個月、超過整月前 5 天不算。
一般當鋪不能查你的聯徵,典當和流當也不會變成聯徵報告上的遲繳紀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採會員制,會員名錄上是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等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一類的 5 家是信保基金、存款保險公司、中華郵政等,沒有當舖。聯徵中心在信用資料的查詢說明寫明,非金融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法查詢你的信用資料。
當鋪要看到你的聯徵資料,一般只能靠你自己申請信用報告交給它。本人可以申請自己的報告,要不要提供由你決定。想先確認自己的報告上有什麼,可以照聯徵分數查詢的五條官方管道申請一份。
當鋪收當時,仍要依《當舖業法》第 15 條核對你的身分證明文件,並請你在當票副聯捺指紋,原則上是左手大拇指;第 22 條又要求當鋪把持當人和收當物品登記在簿冊上,每兩星期送主管機關備查。這些是治安管理用的資料,不是信用評分。
如果你在當鋪簽的不是當票,而是另一家公司的借款契約、分期契約或本票,那就是另一種借款,會不會報給聯徵,要看放款的是誰。銀行、信用卡等其他欠款的遲繳紀錄會在聯徵上留多久,可以看聯徵紀錄揭露期限。
立刻回原本的當鋪辦掛失。依第 18 條,當票遺失或破損要向原當鋪掛失;如果沒掛失,別人拿著你的當票去贖走東西,當鋪不必負賠償責任。當票上依法要寫遺失時怎麼辦手續,可以先看那一欄。
第 18 條寫的是「當票持有人」可以在滿當期日前持當票取贖,條文沒有限定一定要本人;滿期後 5 天內的贖回則依第 21 條。實際上當鋪會不會要求代辦的人出示證件或委託書,各家做法可能不同,出發前先打電話問。也因為拿著當票就能贖,當票要像現金一樣收好。
借款知識
「您好,您有一筆卡友貸專屬額度,今天就能撥款喔。」電話那頭講得很順。你這個月剛好差三到五萬,也在想乾脆刷預借現金是不是比較快,反正都是發卡銀行的錢。 這幾種借法收錢的方式不一樣。預借現金每領一筆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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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答應借你三萬,下一句是:「那我們寫個借據吧。」拿起紙筆才發現,自己連第一行要寫什麼都不確定。上網找範本,又冒出利息、違約金、本票、保證人一堆條款:簽下去的東西,會不會哪天反過來對自己不利? 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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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壞了、房租晚一個月、家裡臨時要用錢,缺口剛好三到五萬。這個金額說大不大,跟家人開口又有點尷尬,上網一查,銀行、純網銀、融資公司、當鋪的廣告全都說「快速」「好申請」,看完反而更不知道該先找誰。 難…